利用信用卡预授权业务套480万被抓

发布时间:2015 -08 -12 08 :05 :49 来源:东方网

因为生意周转急需用钱,苍南人虞某轻信了梅某、傅某介绍的“信用卡贷款”业务,他额度仅为一万元的信用卡最终被孙某(另案处理)等人套现了480 万余元。昨天上午,虞某、傅某、陈甲、邬某及梅某因涉嫌诈骗罪站上了苍南法院的被告人席。

向“信用卡贷款”求救借流动资金

苍南检察机关指控,2014 年9 月,傅某在明知孙某等人利用信用卡管理漏洞骗取银行资金的情况下,以信用卡贷款为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套现业务小广告。9 月17 日,同为获取介绍费的梅某,也在明知傅某所谓的“信用卡贷款”实为利用漏洞骗取银行资金的情况下,给傅某等人介绍了急需用钱的虞某和陈乙(另案处理)。

9 月18 日下午,虞某和傅某在深圳机场碰面,傅某告诉虞某将抽取套限额的75 %作为手续费,随后两人前往杭州,并在邬某、陈甲的接应下入住某酒店。第二天,虞某、傅某、陈甲和邬某与孙某等人商定了分成。

虞某将自己额度仅为1 万元的某银行信用卡交给孙某。当晚,孙某等人先向虞某卡中存入30 万以提高预授权的权限,再利用有预授权消费功能的POS机反复通过预授权消费、撤销、网银转账等操作,利用银联与银行结算时间差进行16 次虚假交易后,骗取480 万余元银行预授权保证金。

事后,虞某拿到105 万元,傅某分得25 万,陈甲分得15 万元,梅某分得3 万元,剩余的金额被孙某拿走。

虞某称被迫签下巨额消费单据

作为第一被告的虞某对于指控的罪名并无异议。

他供述称,他在苍南做海鲜加工生意,但近两年公司出现亏空,急需50 万元资金周转,他一时没办法才相信了“信用卡贷款”。通过梅某和傅某的介绍,刚开始他根本没有意识到是信用卡套现。他到了杭州的酒店房间里,才知道原来是套现,“我刚开始是不肯的,他们拿给我一大叠消费小票,说‘你不签也得签’,我没办法,才签了字。”

他称自己主动跟着银行工作人员向警方投案的,家属也已代他退回20 万元赃款。“我愿意继续退赃,弥补我的过错。”虞某低声地说。

其余四人均称不知是“套现”

傅某和梅某案件中,起到的都是居间介绍的作用,而如此做的原因,两人都说自己并不清楚孙某等人如何操作“信用卡贷款”,只是为了介绍和赚点介绍费。

“我是被孙某他们给误导了,还以为他们是正当的信用卡业务,我就从中拿到5 %的介绍费。”傅某称,虞某的卡被套现480 万余元之后他才知道原来是通过信用卡套现,但是也没想到是犯罪。因为信任孙某,所以孙某叫他去删除虞某手机的交易短信时,他也没多想。

而梅某称“我只是替朋友介绍一下,根本不知道他们到底是怎么贷款的,新闻出来后才知道刷了四百多万”。梅某说,他分得的3 万元是傅某分两次给他的,由于家中经济困难,若有条件也愿意退赃。

在案件中,陈甲和邬某都认为自己有点“无辜”。陈甲称,他是2013 年8 月开始在孙某的公司帮忙,做些跑腿的工作,从来没有领过工资,以为只是正常的接送客户,“当时在酒店的房间里,我只是听到他们要信用卡套现,但觉得不关我的事,就自顾自睡着了。而所谓分给我的15 万元,是孙某还给我姐姐的借款,并不是分赃。”

邬某更是一再表示,他自始至终都不知道虞某来杭州是参与信用卡套现。因为孙某的司机辞职,他临时帮忙去机场接人,顺便带一下虞某等人,纯属偶然。“直到最后一笔套现时,我才在陈甲和孙某打电话时听到是套现。况且我一分钱都没分到,更能说明我没有参与。”

控辩双方对量刑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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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卡预授权业务?

通俗讲就是:先冻结信用卡内部分资金,用作特约商户(如酒店入住等)押金后,按实际消费金额结算的业务,冻结金额不能超过预授权交易金额的115 %。信用卡预授权套现,即POS机开通预授权后,可以使用115 %的资金规模。这意味着,如果对方存入100 万元,就可以消费套现115 万元,犯罪团伙利用结账时间差,反复存入,反复使用预授权功能。

信用卡预授权交易不是所有POS机都能做到的,银联只允许宾馆、酒店等少数行业开通此项功能。以酒店为例,持卡人入住时在酒店前台刷卡进行预授权,待持卡人离店时再按照实际发生的消费进行扣款结账。

据了解,目前,部分银行已经将预授权交易最大金额从之前的115 %调整为目前的100 %,预授权交易已无套利空间。

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五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五名被告的刑事责任。量刑方面,建议判处虞某有期徒刑12 年至14 年,并处罚金,判处傅某有期徒刑9 年至11 年,并处罚金,判处陈甲、邬某、梅某有期徒刑7 年至9 年,并处罚金。

虞某的辨护人指出,应该认定虞某自首,而且虞某一开始以为是信用卡贷款,受胁迫才接受一百多万元,应认定为从犯,希望减轻处罚。

傅某辩护人认为,傅某只起到中介作用,不知晓犯罪事实,之前和孙某就有资金来往,获利金额并非25 万,希望减轻处罚。

陈甲辩护人则重申陈某的15 万元,是孙某偿还的借款,陈甲没有获利,只起到辅助作用,可免于处罚或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邬某辩护人指出,邬某只是参与接待,并未参与分成和事实刷卡套现,不应对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梅某辩护人指出,梅某仅将虞某介绍给傅某,全程作都没有参与,对于套现金额也只知道是一百万,所以让梅某对四百多万的诈骗金额承担责任并不公平。

本案未作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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