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薪留职的对象
停薪留职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中富余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职工要求到我省城乡创办、领办企业特别是到乡镇企业、贫困地区从事科技开发、承包、兴办开发性企业的,也可以停薪留职。
(二)停薪留手续的办理
1.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批准。企业与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合同由双方共同商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停薪留职的期限(不超过3年)、停薪留职期间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所在单位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2.停薪留职职工在合同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复职,原单位无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为企业安置部分富余人员的意见》(劳计字 [1992]第161号)处理,如果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或已撤销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无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劳动局劳计字(92)第161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停薪留职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工资待遇问题: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房贴)等,本人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2.劳保福利待遇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劳保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
3.工龄计算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缴纳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不缴纳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其缴纳的数额(含个人缴纳部分),不少于职工在停薪留职前月工资总额的25%,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4.工伤事故处理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处理,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项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
职工停薪留职后自谋职业的。如发生正常或意外伤亡事故的,一律作为非因工处理。其抚恤费用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
5.职工在停薪留职合同期满要求继续停薪留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原单位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停薪留职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后又未办续订手续的,15天内不回原单位报到的,原单位可以除名。
6.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司法机关送去劳动教养、被判刑的,原单位可以按辞退或开除处理。
(四)有关规定
1.职工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以由原企业留作工资储备金使用。
2.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支持。如属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双方协商,经企业同意的,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对私自带走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带走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和受益单位应当赔偿。
4.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工具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一经发现,由原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送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5.对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原单位应当帮助安置好他们的家属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学等,不能歧视。
6.执行停薪留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协调处理。
7.本通知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停薪留职可参照执行。
日前印发的江西省《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后,若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该政策一出台,即招致民众议论纷纷。有人愤愤不平,质疑国企员工创业竟可享受“超国民待遇”。其实,停薪留职政策并非新生事物。在近30年间,这一政策经历了从兴起到沉寂而后再度复兴的转变过程。
1983年6月11日,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该政策自此风行,改变了许多人的命运。
1999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具体规定了“企业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 。职工停薪留职期限届满,不再办理续订手续;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做自动离职处理。” 同年5月20日,福建也印发类似文件。“停薪留职”政策逐渐淡出人们视野,渐趋式微。直到2008年,山东仍出台新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内部将不允许存在“停薪留职”。
不过,各地出台的政策倾向并不完全一致。2005年6月29日,吉林发布《吉林省人事厅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机关人员去创业可停薪留职 。在此前后,各地也陆续出现鼓励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的规定。其中包括: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8年出台的《昆明市人事局关于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河南商丘出台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以及2013年7月,安徽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湾“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规定,有育婴、侍亲、应征入伍、岛内外全日制进修、配偶因公派赴海外需随同前往、延长并病假期满、照护配偶或子女、借调公务机关等,经服务机关核准即得留职停薪。
据中国台湾网报道,台湾公布2010年上半年岛内公务员停薪留职调查,其中请育婴假停薪留职者最多,高达64.87%;不过民营机构请育婴假,似乎就没有受到保障。
在2006年的江西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张玲君提出了《关于停止执行“留职停薪”政策的建议》的提案,认为“留职停薪”政策应停止执行,因为它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则。
《江西日报》就此事刊文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意味着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供“留职停薪”之用。“留职停薪”,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针对安徽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媒体刊文直称“停薪留职归来有制度倒退之嫌”。文章称,停薪留职,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型时期的特定产物。近年,停薪留职政策,在法律层面已走进历史。安徽省此举,无疑与时代潮流相背。文章指出,在一些地方,不少政府部门都在试行聘任制,而且很多事业单位实际上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实行了聘任制改革。尤其是近几年各地的许多事业单位,聘任制改革深入推进,许多新招录的人员,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样的背景下,停薪留职无疑是在享受特权,应该叫停。
1984年,潘石屹从石油管道学院毕业,被分配到河北廊坊石油部管道局经济改革研究室。1987年,潘石屹递交“停薪留职申请书”,结果被除名。在没有退路的情况下,潘随即变卖所有家当远赴深圳。与潘石屹不同,更多人递交的“停薪留职”申请书获得了批准。
根据媒体引用辽宁省委组织部的数据说,该省在1992年前后有3.5万名官员辞职下海,另有700名官员“停薪留职”去创办企业。另据报道称,人事部曾做过统计,1992年辞官下海者超过12万人,不辞官却投身商海(停薪留职、兼职)的人超过1000万人。
这其中,包括不少日后广为人知的成功商人。
1988年,从部队转业任大连西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刚两年的王健林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下海经商。他坦言,下海前也为自己留了后路,万一下海玩不转被“淹死”,还可以回去,依然享有正处职务和待遇。
中国首款专业杀毒软件KV诞生后,王江民经过慎重考虑后,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停薪留职下海。他到中关村创建了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
九牧王西裤的老板林聪颖,年轻时曾在老家的粮食局有一份安逸的工作,也是在办理了停薪留职后才开始下海打拼。
1984年,广东人陈生从北大经济系毕业,辗转被分配到广州市委的秘书科当公务员。几个月后,陈生先停薪留职到企业去锻炼。多年后,他靠卖肉成了千万富翁,被称为广州“猪肉大王”。
华西希望集团董事长陈育新,大学毕业后在县里当农技员。1982年12月,陈育新决定"停薪留职",回乡创业。经过近20年发展,希望集团成为“中国饲料大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