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卖淫问题在全国有愈演愈烈之势。我们已经面临必须认真研究对策的局面。卖淫不仅是人类最古老的职业,它也是全世界所有国家无一例外都会遇到的问题。
社会学研究设想了解决卖淫问题的五种政策选择,并研究和论证了这五种政策的利弊:
1、使卖淫非法化,采取法律手段将卖淫活动彻底消灭。这一政策注定失败,仅仅缺乏警力这一项原因就能使非法化的设想难以有效实施。这一政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黑社会插手非法行业,警察腐败等) 比它想解决的问题更糟,不仅违反了所有的历史经验,而且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忽略了男女两性的生理需求和欲望。
2、使部分卖淫活动非法化,如仅使主动拉客的卖淫活动非法化。如英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这种法律会使嫖客及高级应召女郎逍遥法外,会使法律成为有阶级偏向的法律,而不是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的公平的法律。
3、使卖淫合法化并对其加以控制,主要理由是为了防止性病传播。但是合法化并不能防止性病传播,还产生了新问题,它使卖淫成为固定职业,使一些本来只是短期从业者变为长期从业者,使警察权力过大,因为他们控制营业执照,会阻止妇女改换职业,在她们想改换职业时讹诈她们。
4、建立“红灯区”,使警察较易控制卖淫活动。这种作法也有两个不利因素,一是各个社区的居民们都会提出“不要在我们这个地区建红灯区”的抗议,那么红灯区究竟应当建在哪里呢?二是如果在这些地区加强警察控制,娼妓会转移到其他地区,还会造成人们的行为在同一个城市中某些地方违法某些地方不违法的混乱局面。
5、在成年人之间发生的自愿的性活动的非罪化,不论其中有无金钱交易。这一政策最大的好处是可以节省大量警力去对付有受害人的犯罪。娼妓可以在地下刊物中做广告,可以在按摩房、成人书店或特殊伴侣机构找到顾客,可以建立性俱乐部。这样就使那些想找娼妓的人能找到他们,同时也使不想找他们的人能够避开他们。
一般来说,第五种方案被公认为最佳方案。卖淫非罪化这一立场之所以极其重要是因为它揭示出很多人、特别是道德保守派不愿意正视的一个现实:免费和双方自愿的性仅仅是两性关系的理想境界,而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不免费或不自愿的性关系。在这些关系当中,女性的角色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妓。短期交易关系,无婚约。
第二类:除丈夫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妾。长期供养关系,无婚约。
第三类:除丈夫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妻。长期供养关系,有婚约。
显而易见,这三类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只制裁其中的一类或两类是不合逻辑、也是不公平的。而全世界不会有人认为与丈夫有供养关系的妻子是应受法律制裁的,同理,另两类人也不应受法律的制裁。按照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免费和双方自愿的性才是道德高尚的,而不免费的性是道德低下的。但是,一位成年人、一位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道德标准。如果他选择了一种不道德的生活方式,社会道德可以批评他,教育他,却没有权利用法律去处罚他。用法律的形式来处罚公民的不道德行为,这是一种立法上的道德清高主义。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于:不应当以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道德标准作为依据订立法律,去惩罚社会上另一部分人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
对付卖淫行为,只能采用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妇女道德水平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办法,而不可采用将卖淫行为非法化、刑事化的办法来加以解决。总之,对卖淫的社会活动和卖淫人群采取“鸵鸟政策”是不行的,应当加以通盘研究,制定系统的治理方案。